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81號原告 陳櫻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被告 謝天成 特別代理人 謝水金 被告 謝陳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美靜 被告 林國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8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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