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2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A女胞兄被告 胡得財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判決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年度侵上訴字第108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且兩造復均同意以刑事案件之終局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賠償責任之認定依據,乃裁定本件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本件即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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