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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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6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被上訴人 張炳章 訴訟代理人曾婕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上訴人 黃有福
黃謙吉 訴訟代理人 黃敏三 上訴人 黃美嬌
黃柏達 黃嘉聖 被上訴人黃式俶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永富 被上訴人 黃潘秀玉 即大智街停車場訴訟代理人 黃立本 被上訴人 黃耀東
鄭珈竹真圓 小吃店 黃耀南 (即 黃天祐 承受訴訟人) 黃裕勝 (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云溱 被上訴人 黃舜華 (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被上訴人 汪黃麗華 (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
黃秀華 (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 黃穗華 (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視同上訴人黃永富未經合法通知到庭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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