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佳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佳慧於民國106年9月15日8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機慢車優先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於同日8時18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與安通路之交岔路口前,原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適當安全間隔距離即貿然前行向右偏移;適有亦疏未注意兩車併行間隔之告訴人 簡心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同向機慢車優先道向左偏移而行駛在被告同向右方,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肢體多處挫傷、左足外側楔狀骨骨折併足踝挫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簡心玲告訴被告侯佳慧涉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7年10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