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四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甲○○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固非無見。
惟查:(一)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待證事項有關之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告訴人文國豪因誤信上訴人具有相當之經濟能力,乃先後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授權上訴人使用其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美國運通商業銀行(下稱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消費,並將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一、二所示之信用卡授權書交予上訴人,上訴人即持以向萬商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萬商旅行社)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二千六百元。上訴人復承前概括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先後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偽造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授權書,以傳真偽造完成之信用卡授權書予萬商旅行社承辦人員 林淑玲 之方式,向萬商旅行社消費而行使之,使萬商旅行社誤信上訴人經持卡人(即告訴人)之授權而陷於錯誤,接受其消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美國運通銀行亦誤認其即為信用卡持卡人而代為墊付簽帳款共計三百九十六萬四千八百元等情。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即萬商旅行社承辦人林淑玲之論述及卷附附表一、二所示共十三張信用卡授權書影本,為其主要之憑據(見原判決第二頁)。然查:⑴告訴人於原審陳稱:「我在二00一年(即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回到美國,查閱我十一、十二月的帳單,發現有十幾筆從旅行社發出的消費金額,我立即打到美國運通客服中心申辦信用卡盜刷,並要求更換信用卡號碼」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三九頁),所述如果無訛,則其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已發現信用卡被盜刷,且要求更換信用卡號碼,何以上訴人仍能於其後之九十年一月四日、八日,分別為如附表二編號九、十所示以告訴人原有之信用卡消費之犯行?⑵證人林淑玲於第一審證稱:「最少一次,最多二次,他(指告訴人)叫我傳真空白授權書去美國給他,填好,再回傳回來」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一0四頁);告訴人則稱不記得有此事云云(見原審卷第二四二頁),關於告訴人究竟有無回傳信用卡授權書予林淑玲?原判決未予釐清、說明論斷。⑶依原判決認定附表一所示之二筆信用卡消費係經告訴人授權;附表二所示共十一筆信用卡消費,則係未經其授權。然附表二編號三至八、編號十合計七筆信用卡消費之授權書,其上均附有信用卡影本,此有各該信用卡授權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偵緝字卷第四三至四八頁、第五0頁),而依告訴人所述其所交付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兩張信用卡授權書上均未附信用卡影本(見偵緝字卷第三八、三九頁),告訴人於原審就「是否曾經交付信用卡給甲○○?」陳稱:「信用卡沒有交給他過」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三八頁),則前揭七筆上訴人以信用卡授權書所為之消費,如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何以附有告訴人之信用卡影本?以上顯均仍有疑竇,而上開事實與上訴人以各該信用卡授權書消費時,有無經告訴人授權?得否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有關係,顯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原審未予查明,遽行判決,自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二)上訴人於原審聲請向美國之美國運通銀行查明告訴人持有該銀行發行之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自八十九年九月份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份,及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份之消費相關資訊等項資料(見原審卷第一三三、一三四頁),原審雖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索取,據該公司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函復略以:本件二張信用卡非由該公司發行,應係由美國地區美國運通公司所發行,但基於當地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該公司無法取得前述二張信用卡之相關資料云云(見原審卷第一三九頁)。然前開證據調查與上訴人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授權書消費是否係經告訴人同意之待證事實攸關,應有調查之必要,且非不能著由持卡人即告訴人洽請該銀行提供等方式而為取得,原審未續予調查,即行判決,併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