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