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認被告乙○○涉有侵占罪嫌,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國棟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