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魏志賢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訴訟代理人 楊敦凱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竹監新四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三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7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卷第103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6年11月17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106年12月19日(星期二)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6年12月2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