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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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已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刊登臺灣時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2│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3│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4│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5│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6│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07│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8│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50│├──┼──────────┼────────┼──┼──┤│0009│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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