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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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7年1月24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睿勝實業社 胡進成 │台灣銀行仁德分行│106年12月15日│32,20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