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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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 賴勇一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沒收;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賴勇一」汽車駕駛執照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第4行「97年2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2月12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偽造之「賴勇一」汽車駕駛執照1張,係共犯賴勇一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
212條、(修正前)第33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