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6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67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027號),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乙○○與甲○○之間,就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2罪,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2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所為之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本院審酌被告乙○○前曾因搶奪、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88年12月6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而被告甲○○曾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69年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又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亦於78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2人均素行非佳,且被告2人均為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均不思循以正途營生,被告乙○○承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房屋後,提供作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賭客聚眾賭博,藉以牟得不法利益,被告甲○○則受僱於被告乙○○,負責把風並引領賭客上樓之工作,與被告乙○○一同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惟念及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並斟酌被告2人之動機在於牟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和平,雖從事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時間非長,犯罪所得不多,但為警查獲當日,在場有多達38名賭客,規模非小,被告乙○○就本件犯行居於主導地位,被告甲○○僅係受僱於被告乙○○從事本件犯罪行為,犯罪參與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天九牌、麻將、骰子、賭具,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42,300元,係當場賭博之財物,已據被告乙○○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8所示之無線電2台、帳冊1本、現金6,
000元,均為被告乙○○所有,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無線電2台,係供被告乙○○、甲○○聯繫使用,以過濾進入賭博場所之賭客,亦據被告乙○○、甲○○供述在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帳冊乃記載賭博狀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7所示之無線電2台與帳冊1本,均係供本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6,000元,而為被告乙○○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所示之名片與手機,因客觀上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與本件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具有關連性,依法均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天九牌│32張│├──┼──────┼────────┤│2│麻將│一副(136張)│├──┼──────┼────────┤│3│骰子│38顆│├──┼──────┼────────┤│4│賭具(含現金│1批│││夾子45組、東││││南西北風骰子││││)││├──┼──────┼────────┤│5│現金│新臺幣242,300元│├──┼──────┼────────┤│6│無線電│2台│├──┼──────┼────────┤│7│帳冊│1本│├──┼──────┼────────┤│8│現金│新臺幣6,000元│└──┴──────┴────────┘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名片│26張│├──┼───────┼────────┤│2│手機│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