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展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樓兼法定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查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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