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王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萬2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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