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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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債權人 李宋龍 即上源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彭瑋媫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10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