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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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