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5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李月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湘穎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5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99萬5754元(詳見卷附本院101年7月4日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珮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