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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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廖俍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10年3月3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本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受款人備考001建成豆腐店即陸 陳文孝 、陸陳文孝、 路登進 、 宋美娥 、 謝麗玉 87年5月14日5,000,000元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