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文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8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0年9月2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4865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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