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旺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4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5099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