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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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饒貴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0年3月1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1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 張美環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110年4月5日54,489元FA0000000饒貴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