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毓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毓心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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