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科興
蘇栢育
吳松育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告 李奕澄
楊智皓
林星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科興、蘇栢育、吳松育、李奕澄、楊智皓、林星穎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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