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漢涼選任辯護人張秀瑜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漢涼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張漢涼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見所受刑罰甚重,依照人性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前科,被告並自陳精神狀況有問題,顯見被告控制自己行為之能力較低,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等暴力犯行之虞,考量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且有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均仍然存在,復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