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決算投資盈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8號原告 陳韻媜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李中銘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決算投資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決算投資盈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8號原告 陳韻媜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李中銘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決算投資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