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上訴人百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價智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呂元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3萬2,017元,暨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備位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各給付163萬2,017元,暨自10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一上訴人為清償,另一上訴人於清償之範圍內同免責任。」,又上訴人備位聲明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萬2,017元,故上訴人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63萬2,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上訴利益為163萬2,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