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盜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盜匪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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