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
89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