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
89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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