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洪添旺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智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348萬2291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免徵裁判費130,712元,惟上開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於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353萬2291元,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53萬2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152元,扣除免徵之裁判費130,712元,尚欠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