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張克強
張克倫 被告 張克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13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房屋課稅現值應有部分:52,241平方公尺85,020元/平方公尺86/300000+767,700元1/3=1,529,138.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