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王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郭倢妮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