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劉采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華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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