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被告 廖丞奕 (原名: 蕭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10元,而該裁定已於
109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