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被告 朱憶雯
周小燕 朱琢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本件土地、建物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16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8535元×面積3萬0723.9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0萬分之99)+(同區段6799建號房屋課稅現值35萬9700元×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1)+(同區段7158建號房屋課稅現值36萬3700元×原告權利範圍40萬分之99)=61萬1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