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告 許誌峯 原告與被告 陳姿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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