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文毓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