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EAN-PIERRECANNIZZARO選任辯護人李晏榕律師被告CYRILLEVIVET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被告AZHAROUDAHAZEEZALZHEDE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EAN-PIERRECANNIZZARO、CYRILLEVIVET、AZHAROUDAHAZEEZALZHEDE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JEAN-PIERRECANNIZZARO、CYRILLEVIVET、AZHAROUDAHAZEEZALZHEDE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設之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且自104年5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4年7月1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茲以訊問被告JEAN-PIERRECANNIZZARO、CYRILLEVIVET、AZHAROUDAHAZEEZALZHEDE後,觀諸其等一致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兼佐扣押收據、搜索筆錄,悉昭其等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再者被告JEAN-PIERRECANNIZZARO、CYRILLEVIVET、AZHAROUDAHAZEEZALZHEDE所面臨之刑度既乃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期徒刑之心理,是藉各種途徑妨害追訴定讞程序進展之機率極高,何況其等稱在臺灣地區委無固定之住居所地點,即存事實足認為有逃匿規避之可能。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下仍存,斟思本案雖已判決卻未確定,倘若釋放被告JEAN-PIERRECANNIZZARO、CYRILLEVIVET、AZHAROUDAHAZEEZALZHEDET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類其他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4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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