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核定本件補償金額之審核資料及給付補償金之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