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OO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於八十五年間假釋;復於八十六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一年八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八十八年間復獲假釋)因需款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頭、臉部戴上黑色半罩式安全帽及口罩,並隨身攜帶菜刀一把,前往在高雄縣○○鎮○○路○○號對面之廟邊麵攤,見該麵攤只有老闆娘被害人乙○○○獨自一人在麵攤看電視,無其他客人在場,認有可乘之機,向被害人恫稱「把身上所有的錢拿出來,不然殺死妳」等語,並將藏放在身上之菜刀刀柄相示而予以脅迫,被害人一見外露的菜刀刀柄,心生畏懼,然尚未達無法抗拒之地步,隨即自麵攤後面往外跑,並高呼「搶劫」。被告見狀,持刀自後追趕,仍接續揚言「妳再跑,不把錢交出來,被我追到,我就殺死妳」等語,而恐嚇被害人。適有附近鄰居 朱建洛 、朱建霖;旁人 呂育庭 、 蔡慶祥 及不詳姓名者等多人見義勇為,合力將被告加以逮捕,被告始未得手。嗣經報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安全帽、口罩及菜刀各一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在自宅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