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5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 吳陳棍 等因98年訴字第973號確認地上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97,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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