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16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水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孫明煌謝淑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補正正確之聲請金額(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僅記載票面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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