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 姜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 律師相對人 姜文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 江文伍 」之記載,應更正為「姜文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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