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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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上訴人 李儀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萬9,2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頁);上訴人雖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100年4月1日以100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亦有該卷宗可證。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本院卷第1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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