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德正具保人黃健方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於偵查時曾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並由具保人黃健方出具現金後,將被告飭回。茲檢察官將被告依法提起公訴後,本院傳、拘被告均未到案,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本院送達證書、員警拘提報告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在卷可按,被告顯已逃匿。而本院寄予具保人之傳票上,亦已載有具保人應於99年12月30日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當日雖親自到庭,但並未依法帶同或通知被告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自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