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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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得易科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2月
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4月。│││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01.28│106.02.18│├────┼─────────────┼─────────────┤│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36號│106年度偵字第931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724號│106年度訴字第638號││實├──┼─────────────┼─────────────┤│審│判決│107.06.06│107.08.16│││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7.06.25│107.09.10│││日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