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聲請人 郭順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其為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如股東名簿、股份受讓或繼承之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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