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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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新北市○里區○○段○○○○○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