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輝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繕本及所附書證影本
逕送對造),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0000
  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
  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 林榮進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附記事欄。
㈣、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
  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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