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秀霞
訴訟代理人 諾維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崇瑜 、 彭鈺棋 、 彭雯隆 、 彭淨筵
、 彭鑛淋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3,3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