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孟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仲達 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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